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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「破壞式創新」的反思/Tempo

提出「破壞式創新」理論的 Clayton Christensen 在《哈佛商業評論》(HBR)中重申這個被許多人誤用的理論,並用幾個當代企業當例子:Netflix 是典型的破壞式創新,而 Uber 不是。

吐納商業評論
3 min readDec 8, 20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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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是大家再度辯論起這個二十年前提出的理論是否需要調整,其中 Ben Thompson 的〈Beyond Disruption〉這篇文章還蠻有意思的。

Christensen 認為,企業在嚐了獲利甜頭之後,往往會忽視獲利率差的小市場而一去不回,畢竟每個顧客都是有其成本的;如此一來,便會合理分配資源到利潤較高的顧客上。

然而,這幾年有越來越多無法用這個框架解釋的案例出現。

有什麼事情不一樣了?

幾年前,Ben Thompson 就針對 Christensen 破壞式創新理論中的低階破壞提出質疑(像是「消費者市場跟商用市場做買賣的決策」不同)。

而這篇則提出了另一個論點:因為這二十年才出現的網路,讓交易和分銷成本幾近為零;而這也讓前面提到的企業,在做資源分配的決策時有所不同──因為任何一個新的消費者都不再有成本了。

所以從小而高端的市場開始逐漸往下走變得可行了,而這和從下而上的破壞式創新剛好相反。

(如果想深入瞭解,可以參考他幾個月前整理的一套 Aggregation Theory。)

我覺得破壞式創新這名字取的太廣泛,容易被擴大解釋和承擔過多責任。它成功解釋了一大部分顛覆舊產業的案例,但不必然所有能搞破壞的創新都要歸在它名下。

我們並不需要一個能解釋萬物的法則,而事實上這東西也並不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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